時間過得真快,我們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禮儀年。我與大家分享的『天主十誡』也接近了尾聲。今天和大家分享「十誡」中的第七、第九和第十誡:「不可偷盜……不可貪你近人的房舍。不可貪戀你近人的妻子、僕人、婢女、牛驢及你近人的一切。」(出20:15,17)(申5:19,21)
今天的我們基本認為第七誡和第十誡相似。但有些聖經學者神學家則認為,聖經中的第七誡最初並不是指偷竊行為,而是指「人口買賣」的問題,例如《申命紀》當中提及的奴隸買賣(申15:12-15)。因此林貝克(George Lindbeck,一位出生於中國的路德宗神學家)認為「這條誡命保護以色列人免遭那些想要跟他們『交易』的人的剝削。 」或者換句話說:「第七誡主要是用來對抗那些有權力靠別人獲利致富的人。 」
且不說今天的世界仍充斥著「人口買賣」的問題,剝削在今天的社會中似乎也司空見慣。比如僱主使員工超負荷的工作,如果不加班,不多做就會被解僱;還有許多地方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剝削、壓迫、侵犯,甚至暴力搶劫掠奪的霸道行為等等,踐踏人性尊嚴的問題。
梅瑟頒布的天主誡命中,將妻子、僕人、婢女,甚至牛驢放在了一起,因為當時的社會中,妻子不屬於獨立的個人,只能依附於丈夫,這與我們華人文化中曾強調的女性應從父、從夫、從子的「三從」相似,因為不屬於獨立個人,所以也被視為是家主財產的一部分。因此,我們通常認為第九誡關於邪淫的罪過,其實都在第六誡的範圍內,並不一定「第六誡指行為方面,第九誡指思想方面。」「不可貪你近人的房舍。不可貪戀你近人的妻子、僕人、婢女、牛驢及你近人的一切。」其實,這條誡命禁止人們的貪慾。當人有了貪慾後,有時候就會想方設法獲得,甚至是偷盜或其它不義的手段。
這幾條誡命旨在保護或者教導人們尊重私有財產,當然也包括公共財物。任何非法侵佔不屬於自己的財、物都違反了第七或第十誡的誡命。比如故意扣留借來的財物,遺失或損壞他人物品,導致他人損失;損壞公物;不償還債務;商業上的欺騙、逃稅;侵佔智慧財產(抄襲別人版權、網絡非法下載);支付不公道的薪酬、剝削工人的合理權益;利用別人的無知或困境作投機行為;哄抬物價;貪污或承包工作而偷工減料等等。
另外,對於自己所有的財物,如果不能合理使用它們,也可能涉及觸犯該條誡命。我們只是天主所賞賜財富的管家,只是管理它們,而並非真正的主人,因為一切都屬於天主。所以在某種意義上,我們也可以把「私有」看成「公有」,也就是說自己所擁有的,不但使個人享有,還要惠及他人,與他人分享,尤其是那些有需要的人。或者說,這些誡命不只是在保護財物,也包括我們對自己所擁有的一切應心存感恩。因為當我們有了一個感恩的心,貪慾就會減少,回饋自然增加,對於他人所需自然也會施與援助,更不致侵害他人所有。就如古倫神父所說的:「會感謝的人則滿足於他所擁有的,他的心思意念不會繞著別人的東西打轉。」
今天的人們所擁有的東西越來越多,隨之貪慾和嫉妒好像也在不斷提升,而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卻越來越少。願我們對所拥有的一切常存感恩之心,满足于天主所赐给的一切,不觊觎他人所有的;也願人們能夠建立彼此的信任(尤其在教會當中),彼此幫助,使天主的國臨於我們當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