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時的法利塞人和猶太經師根據法律書,也就是梅瑟五書整理出了600多條法律,他們自己也總是爭論,哪一條最大或者最重要的。就像上個主日,他們提出此問題,並不指望從耶穌這裡得到答案,只是想讓耶穌難堪而已。因為在他們看來,一個木匠不可能回答這個學術性的問題,這樣就會使耶穌在祂的跟隨者中失去威信。而耶穌卻引用托辣(法律書)來回答他們的問題,即上愛天主,下愛世人。因為上主曾吩咐梅瑟向以色列人宣佈,“你當全心、全靈、全力,愛上主你的天主(申6:5)。”在《肋未紀》中上主也訓示梅瑟告訴以色列人:對近人“不可心懷怨恨,但應愛人如己(肋19:18)。”耶穌還明確的告訴他們:“全部法律和先知,都系於這兩條誡命(瑪22:40)。”
耶穌的回答也是給今天的我們。今天的教會法典可不是613條,而是1752條。還好,今日法典的最後一條強調了“人靈之得救,在教會中常應視為最高無上之法律”。耶穌強調的法律中最大的兩條其實也可以說是一條,因為這兩條法律是不可分割的。就如聖若望宗徒所說的:人如果連自己肉眼看得見的弟兄都不愛,而說自己愛那位看不見的天主,就是在撒謊(若一4:20)。
當然付出愛需要很大的勇氣,愛也不是沒有恐懼。但真正的愛就是在任何境遇中都願意付出。讀過一個小故事說,有一個孩子的弟弟得了重病危及生命,需要輸血。所有親人中只有這個孩子與弟弟的血型相符。這個孩子知道後馬上就哭了,但他還是答應給弟弟輸血。輸血完成後,這孩子滿面憂愁地坐在一邊。媽媽鼓勵安慰他時,他卻問:“媽媽,我什麼時候會死啊?”原來他之前的哭和現在的憂愁並不是不願意給弟弟捐血,而是他認為給弟弟捐了血自己就要代替他死了。可是不管這孩子如何懼怕,但他願意為弟弟死,從而救回弟弟的生命。這就是最偉大的愛。
生活中我們可能不需要為他人去死,但卻時時需要關心照顧他人的需要。這就是法律中最大的誡命:愛天主在萬有之上,而愛人正是愛天主的具體表現。讓我們祈求天主,在每一天的生活中賜給我們愛人的能力和勇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