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和大家分享「十誡」中的第五條誡命:「不可殺人」。現代的我們提到這條誡命時,自然會想到很多殺人的法例,不只是簡單的犯罪殺人,還有戰爭、安樂死、墮胎、死刑等等。當然這些都是顯而易見的,其實這條法律本身意義並非這麼簡單。
在古代的以色列人當中,殺人並不少見。「戰爭時殺人」對古以色列人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事,並且當一個人如果被謀殺,為了表示公平,殺人者被殺也是無可厚非的事。因此也就有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的法律。但是從梅瑟給以色列的法律來看,其目的並不在於是否殺人,而在捍衛人的性命,尤其是那些毫無反抗能力的軟弱者的性命。(出21:12-27)兩千年前的耶穌基督已經對此誡命有了深入的教導:「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!』誰若殺了人,應受裁判。我卻對你們說: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,就要受裁判;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『傻子』,就要受議會的裁判;誰若說『瘋子』,就要受火獄的罰。」(瑪 5:21-22)耶穌在這裡不但沒有廢除法律,而是告訴這條誡命更深的含義。所以對於三千多年後的我們來說,這條誡命的意義絕不是維護性命那麼簡單,更在於捍衛人性的尊嚴。
生存權可以說是人最大的尊嚴,每個人都有權利有尊嚴地活著。人是天主的肖像,生命本身就是天主所賞賜的,所以沒有人有權力剝奪天主賜給的生命,即使是自己的生命,只有天主才可掌管生死。所以不管是墮胎、安樂死、還是死刑,或者其它結束人生命的方式,都是在剝奪人的生存權,也在僭越實行天主的權力。不過我們人總是以自己的理由來為自己侵犯他人的尊嚴找藉口,比如說墮胎是為母親的尊嚴;安樂死是為病痛者的尊嚴;死刑是為無辜者的尊嚴等等。教宗保祿六世在有關「墮胎聲明」中說:「……可能是母親的健康,有時是她的生死問題,亦可能是子女數字的增加超過家庭的負擔,特別怕嬰兒是不正常的,或殘廢的;也可能是家庭的榮譽問題,或社會中的地位問題等。我們說以上任何理由,都不能授人權力去殺害另一個人的生命,雖然它剛開始。對嬰兒將來的幸福,沒有人,連父母在內,亦不能代替他,雖然他尚在胎中,任何人包括他的父母都不能選擇他的生死。」至於「安樂死」本身就是「自殺」加上「他殺」的代名詞而已,身陷痛苦中的人們需要的是這個世界的安慰和照顧,而不是結束他們的生命。耶穌曾面對試圖執行別人「死刑」的人說:「你們中間誰沒有罪,先向她投石罷!」(若8:7)換句話說,對於天主的恩賜——生命,我們不能選擇他人或自己是否來到這個世界,同樣也無權讓他人或自己離開這個世界,因為它來自天主。
既然該誡命在於維護人性的尊嚴,它就不只是生存的尊嚴,任何傷害或有辱他人和自己的言行,都屬於違反「不可殺人」的誡命。比如如濫用煙、酒和藥物、病態飲食行為等;也反對任何間接傷害生命的行為,如自殘身體、打架、吸毒、販賣毒品等;還有不尊重他人和自己、不寬恕他人、仇恨、歧視他人等等。不單是身體上的傷害,有時候也可能是靈性的,比如慫恿他人犯罪、給別人立壞榜樣;甚至是在能力範圍內不阻止他人犯罪作惡,或不引領他人回頭改過等。總之,「不可殺人」就是:我要有尊嚴地活著,也要讓別人有尊嚴地活著,即使是自己的仇人。(路6:27-37)
願我們的世界少一些彼此傷害,總能夠遵守「彼此相愛」的誡命,在包容與寬恕中尊重每一個人的生命尊嚴。